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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11

四、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及其它事宜 

  1. 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附9)通知项目牵头单位,抄报科技部和项目牵头单位的主管部门。 

  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 

  1)课题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 

  2)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 

  3)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4)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由专业机构收回。 

  3. 对于需上交的课题专项资金结余,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收缴课题承担单位的结余,并汇总后上交专业机构。结余资金上交应在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完成。 

  4. 留用的结余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5. 专业机构应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7. 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参照此办法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保密课题结题审计由专业机构组织以财务检查形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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