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2)项目所有下设课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绩效评价意见。
(3)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4)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5)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6)任务书中约定应呈交的科技报告。
(7)科技资源汇交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和指南规定需要汇交的数据,应提交由有关方面认可的科学数据中心出具的汇交凭证;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生物等各类科技资源,应提出明确的处置、归属、保存、开放共享等方案。
(8)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上传)。
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一)评前审查。
收到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专业机构应组织开展评前审查。审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机构应具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金审核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等。
审查内容包括:
(1)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2)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客观、全面,并填写《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
(3)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要求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各课题承担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如未按时提交整改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相关支出不合理认定。
(4)对整改后各课题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调整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