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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11

二、课题绩效评价 

  项目下设各课题实施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1);同时,课题承担单位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取具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审计。课题承担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协议,审计费用可从课题资金列支,应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 

  (一)课题绩效评价。 

  1. 项目牵头单位组建课题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可包括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和专业机构聘请的项目责任专家。 

  2. 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基础上,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按照任务书约定,对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格式见附2,专家组意见表格式见附3)。评价时,既要总结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严格审核课题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可不组织课题绩效评价。 

  (二)课题结题审计。 

  1. 课题结题审计主要是对课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要求,如实、准确、全面的开展结题审计,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的汇总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牵头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课题承担单位如能提供本课题已接受有关政府审计、纪检等方面出具的报告,应当对相关结论予以采信。 

  2. 结题审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统一交至项目牵头单位。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直接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完成上述工作后,项目牵头单位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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