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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9-01-1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有关工作分为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两个阶段,在完成课题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一、总体要求 

  1.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成果,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2.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考核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论负责;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3. 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进一步发挥需求方、用户、产业界等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户、产业界代表应直接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并将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以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4. 专业机构应提前部署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做好准备,同时制定重点专项项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报科技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