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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4-03

  (四)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五)组织对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 

  (六)研究提出本重大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 

  (八)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九)定期报告本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负责项目(课题)的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专业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地方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阶段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三部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成立由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编制论证委员会,编制论证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专项目标。提出重大专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确定重大专项的具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提出重大专项重点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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