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重大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际资源,要积极开展平等、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活动。结合重大专项目标,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定系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经严格科学论证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专业机构负责重大专项国际合作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与重大专项有关的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专业机构审批,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六十三条 重大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依照本规定,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细则,报三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