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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5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验收时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产业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或结题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五十五条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统筹做好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专业机构应将项目验收结论与财务验收意见一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并报科技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项参与部门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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