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