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