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出现不按照有关要求审核资料、偏袒特定承担单位、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委托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违规参与评审、干扰验收过程和结果,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牵头组织单位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组织财务验收等所需经费,在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会计师事务所遴选费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费用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抽查等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