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专业机构重新进行财务验收,一个项目(课题)仅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专业机构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牵头组织单位备案。财政部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等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专业机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由专业机构商牵头组织单位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论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和“不通过财务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为“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含80分)为“不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其中,“整改后重新财务验收”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