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联系方式
  • 秘书:赵亚楠
  • 电话:18811386654
  • 邮箱:zhaoyanan@mail.iggcas.ac.cn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9号
规章制度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1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